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恩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6096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恩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劉恩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附表:受刑人劉恩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2罪)│├────────┼──────────┼──────────┼──────────┤│犯罪日期│107年06月23日│107年3月下旬某日至│107年10月23日││││107年5月8日│107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792號│第24701號│字第509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9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3024│107年度中簡字第2481│108年度中簡字第61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1日│108年01月15日│108年03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3024│107年度中簡字第2481│108年度中簡字第616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14日│108年02月11日│108年0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05月27日│107年09月03日上午10│108年1月15日上午10時││││時37分回溯96小時內某│16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7號│字第1940號│字第21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74│108年度簡字第921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8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12日│108年07月25日│108年08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74│108年度簡字第921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686││││號││號││判決├────┼──────────┼──────────┼──────────┤││判決│108年09月09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1月0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458號│第16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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