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債權人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22弄法定代理人乙○○
22弄警衛室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權人請求自民國98年3月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支付新台幣壹仟元之各筆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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