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富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前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苗博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12月10日│95,445元│0000000││││ 湯恭宸 │行│││││├──┼─────────┼─────────┼───────────┼────────┼────────┼──┤│002│天創有限公司 李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98年12月3日│11,800元│0000000││││鈴│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