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12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楊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仟零肆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
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九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
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