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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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97年度調偵字第357號),嗣經本院受理後(97年度交簡字第1073號)認不宜,改分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本文之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已撤回本件過失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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