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鄭惟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壹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10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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