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1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劉致遠 債務人 劉山地
一、債務人劉致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對於債務人劉致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山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致遠邀同債務人劉山地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
100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辦理二筆借款,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及5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立有房貸借款約定書貳紙為證。
(二)嗣債務人等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房貸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等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875,88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綜前所述,債務人等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清償,聲請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山地、劉│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834539│致遠│0月28日起││二│││元│││││├──┼───┼─────┼──────┼──────┼───────┤│002│新臺幣│劉山地、劉│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1346│致遠│2月28日起││二│││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山地、劉│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34539│致遠│1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劉山地、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346│致遠│1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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