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18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潘柏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伍元、②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13.21、②14.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