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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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達成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生 訴訟代理人 陳世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達成鑫鋼鐵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4年1月10日│98,746元│EA0000000││││有限公司陳春生│分行│││││├──┼───────┼────────┼──────┼──────────┼───────────┼────┤│002│達成鑫鋼鐵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4年1月10日│150,596元│EA0000000││││有限公司陳春生│分行│││││├──┼───────┼────────┼──────┼──────────┼───────────┼────┤│003│達成鑫鋼鐵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3年12月31│63,000元│EA0000000││││有限公司陳春生│分行│日││││├──┼───────┼────────┼──────┼──────────┼───────────┼────┤│004│達成鑫鋼鐵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3年12月31│105,000元│EA0000000││││有限公司陳春生│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