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31號原告 邱鉦峰 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羅瑩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標的,須具體明確,以特定法院之審判範圍。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經本院於104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該裁定已於10
4年11月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