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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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92號聲請人 范希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范成芳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南投縣國姓鄉,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足認被繼承人之住所地非屬本院轄區。故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