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張庭輝 被告 陳正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萬9,6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