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素娟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4,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