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737號債權人 張瑞堂 債務人 高建銘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相關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利息部分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請求自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起算,但附表中並無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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