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即上訴人 楊淑均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告即被上訴人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代表人 溫國宏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溫國宏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繼任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依聲明或職權命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之原代表人 柯宏黛 於本院判決後,繫屬上訴審前已變更為溫國宏,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准由溫國宏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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