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文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劉文台因偽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業因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420號),經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自民國104年4月17日開始執行有期徒刑3月,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戊字第343號指揮書在卷可稽,本院對於現已借提執行之被告當無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權限,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而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駁回。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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