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被告 古文興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 歐連中 追加被告 陳進照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