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23號原告 魏素霞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被告 陳淑君 被告 葉容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0/00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將設定權利範圍按兩造簽訂之合夥契約書比例即百分之14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主張之擔保債權額為910萬元(計算式:6,500萬元x14/100=910萬元),又上開土地之價值顯然高於上開債權額,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額即91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萬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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