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字第1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被告 吳翔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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