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莊蕙心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莊蕙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