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債權人 黃淑貞 債權人 薛宏偉 債權人 薛佳儀 債權人 薛惠文 前列薛宏偉、薛佳儀、薛惠文共同上列債權人黃淑貞等四人因與債務人 施統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淑貞等四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所述各項損害之金額及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施統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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