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戊○○
乙○○甲○○
3號共同送達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主張其就該訴訟標的有新臺幣1,500,000元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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