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649號聲請人廣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傳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銀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江銀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
三、提出票據號碼WG00000000之票據原本。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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