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交易字第7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合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54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涵雯書記官林汶潔通譯周莉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合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林合強前①於民國10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②於11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10年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詎林合強仍不知悔改,於111年10月19日晚間11時許起至12時許止,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路0段0000號住處飲用啤酒4瓶後,已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仍於翌(20)日上午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上路。嗣於同(20)日上午11時55分許,林合強行經新竹市○○街000號前時,因違規闖紅燈而為警攔查,由於其身上帶有酒氣,經警於同(20)日中午12時4分許當場測得林合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8毫克,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林汶潔
法官林涵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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