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文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魏文豪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5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5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790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