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61號上訴人即被告佑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昌耀 被上訴人即原告鉅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博崴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孫健智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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