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幸蓉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查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並成立債務清償方案惟嗣已毀諾,請分別提出說明如下:
(一)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三)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請提出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工作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內頁明細)及聲請人103年1月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資料。
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所有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等單據影本)。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