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8號上訴人 陳世邦
陳明富 視同上訴人 陳朱梅 特別代理人 許琬婷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農宬
陳世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美芳陳麒亘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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