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和解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呂威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富隆 間請求確認和解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