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58號聲請人即被告 闕煌 均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 律師上列被告 闕煌均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58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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