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02號聲請人 梁瓊花 相對人 蔡金檜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夫,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4日因腦瘤移除手術,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100年8月6日死亡,此有卷附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相對人既已死亡,其已無權利能力,則本件聲請即屬無據,亦無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