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10號聲請人 陳進利 相對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鐘連 在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九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603號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下同)5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86年度存字第93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同意書、彰化縣政府圖記證明、彰化縣合作社變更登記證、提存書、假扣押裁定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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