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林永遠 │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3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 大竹 分行│││││├──┼───────┼───────┼───────┼────────┼────────┼──┤│002│林永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4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大竹分行│││││├──┼───────┼───────┼───────┼────────┼────────┼──┤│003│林永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5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大竹分行│││││├──┼───────┼───────┼───────┼────────┼────────┼──┤│004│林永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6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大竹分行│││││├──┼───────┼───────┼───────┼────────┼────────┼──┤│005│林永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7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大竹分行│││││├──┼───────┼───────┼───────┼────────┼────────┼──┤│006│林永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8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大竹分行│││││├──┼───────┼───────┼───────┼────────┼────────┼──┤│007│林永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9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大竹分行│││││├──┼───────┼───────┼───────┼────────┼────────┼──┤│008│林永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10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大竹分行│││││├──┼───────┼───────┼───────┼────────┼────────┼──┤│009│林永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11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大竹分行│││││├──┼───────┼───────┼───────┼────────┼────────┼──┤│010│林永遠│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12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大竹分行│││││├──┼───────┼───────┼───────┼────────┼────────┼──┤│011│林永遠│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1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大竹分行│││││├──┼───────┼───────┼───────┼────────┼────────┼──┤│012│林永遠│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2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大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