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 李亞潔 訴訟代理人 李中龍
楊麗卿 王玉珊 律師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告 林裕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被告 王自綱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
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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