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44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柏廷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命令聲明異議(109年度執字第4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8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異議人上訴後撤回上訴,於109年7月17日確定在案(下稱本案),而因異議人先前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88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異議人未依法到案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09年3月20日發布通緝(下稱另案),異議人於同日遭逮捕緝獲,翌(21)日發監執行另案,其後接續執行本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可佐。是由上開內容以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係依本案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且因被告本已因另案在監執行而接續執行本案,自難指其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泛稱本案應暫緩執行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