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彩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 王彩育 」,均應更正為「王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主文欄記載「王彩育」,顯係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王彩」。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