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270號債權人新竹市聖心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胡黃梅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靜玲李顯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帳務查詢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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