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林素鳳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應就具體個案審酌有無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敘明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是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5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固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僅於聲請狀上記載「為明瞭108年8月7日庭期開庭內容」等語,並未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故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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