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期翔(原姓名:張嘉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期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期翔(原姓名:張嘉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4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永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