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99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㈡債務人陳俊仁前於民國106年5月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
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630,000元整,嗣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分180期,年息5%計收,惟債務人自109年07月10日起即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之款項,依約債務人毀諾後,未到期部分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違約日起,得回復依原契約約定條件。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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