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5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政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楊政文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所為之110年度易字第154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10年10月2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雖於110年10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聲明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及「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具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11年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然上訴人迄今仍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本件上訴乃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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