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RINAFADILA」名義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壹紙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6037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偽造「RINAFADILA」名義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紙,尚未處理,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應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