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勝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勝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2之罪,業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3至4之罪,業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故本件總刑期不得逾1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3.31│98.06.30│98.07.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826、19878號│第16217號│第25571號、99年度│││││偵字第1090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1078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68│100年度易字第47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8.10.21│99.01.20│100.09.0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1078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68│100年度上易字第││決│││號│1402號││├──────┼─────────┼─────────┼─────────┤││判決確定日期│98.11.16│99.02.05│100.11.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814號│第2817號│字第14361號││││││││││││││││└────────┴─────────┴─────────┴─────────┘┌────────┬─────────┬───────────────────┐│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08.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571號、99年度││││偵字第1090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74│││實││號│││審├──────┼─────────┼───────────────────┤││判決日期│100.09.05││├─┼──────┼─────────┼───────────────────┤││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決││14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1.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3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