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辛○○
壬○○癸○○戌○○○寅○○卯○○未○○申○○○○○○午○○亥○○巳○○酉○○○庚○○○○○○子○○丑○○辰○○乙○○○戊○○丁○○
樓丙○○己○○上二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陳鴻琪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壹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