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乙○○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和堂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和堂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