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3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3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360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乙○○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查本件之相對人甲○○之簽名由形式觀之,其簽名並非於本票上之發票人位置,此有聲請人所提本票原本可稽,其非該本票之發票人,不得遽行對其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小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