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412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孟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
二、請求利息之利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