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17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已有96年度岡簡字第456號之民事判決,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確定,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確定之民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