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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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吳世暐 被告 戴汝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15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廖宜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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