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保險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泫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黎世公司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尤應詳載訴訟標的(根據何種保險契約第幾條約定?)及
其原因事實(何時發生何種保險契約第幾條約定之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之名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新台幣多少元?)等。
二、提出被告蘇黎世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最新營利事項
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與被告蘇黎世公司間之完整保險契約(含契約條款
及附件內容全部)影本1件。
四、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
以利送達被告蘇黎世公司。又該書狀內容應詳細載明本件請
求係依據兩造間哪份保險契約第幾條約定向被告請求理賠?
並提出其分別於何時向被告蘇黎世公司、訴外人南山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理賠之申
請書等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五、請提出本件意外受傷後之診斷證明書、住院開刀之病歷摘要
及出院病例摘要影本。
六、請求被告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式及依據?及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6規定, 陳明 逾新台幣10萬元以上之金額不另起訴請
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